一、宣布死亡的撤销权谁有权做出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是指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其生存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恢复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死亡始,仅仅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死亡,并非公民的自然死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査明被宣告死亡的人确实重新出现或确实生存的,应当作出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判决一经成立,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
二、宣告死亡的时间规定
死亡宣告须由人民法院做出。宣告死亡必须由人民法院做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公民死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一般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三、宣告死亡撤销后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