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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李庆
通讯员 张灵
2013年,毛某买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道辖区一处毛坯房,后将该房屋租给了胡某,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再续签纸质版合同,一直口头续约。
胡某在小区临街店面开设了一家餐馆,租赁了毛某的房屋后,胡某陆续按照该房屋尺寸定制了一批设备,将其作为餐馆后厨使用。
去年初,毛某决定将该房屋出售,并告知了胡某,当年12月,他将该房屋卖给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毛某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交房,否则毛某需向李某支付滞纳金。
毛某要求胡某退房,胡某称自己购置的厨房设备短时间难以在周边租赁到合适的房屋摆放,处置设备还会影响一段时间的正常营业,要求毛某支付搬家费和赔偿耽误的营业额,双方协商不下,矛盾愈演愈烈。
见再无协商空间,毛某决定将胡某诉至法院,立案庭法官通知毛某,如缴纳诉讼费则正式立案,毛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武昌区中南路司法所。
中南路司法所迅速介入,调解员邀请胡某面谈普法:对方此前已表达了解除租赁合同意思,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因搬家发生餐馆营业额的损失在双方解除合同之后,自然不能归责于房东,如起诉,房东胜诉可能性较大,胡某可能还要承担房东赔偿李某的损失。
调解员的分析让胡某同意积极配合调解,调解员又劝说毛某多理解胡某开餐馆的辛苦和不易,几轮调解下来,终于促使两人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前不久,毛某与胡某均履行该调解协议,毛某撤回起诉。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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